2025年12月7日,国家医保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及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》(2025年)。新版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,原2024年版目录同时废止。各地须严格执行目录内容,不得自行调整药品品种、备注和分类,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,确保新增药品纳入、调出药品删除,同步完善智能监管系统对接。对未续约成功的谈判药品设置6个月过渡期,至2026年6月底前可继续按原标准支付,保障患者用药连续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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