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月19日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发布《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明确自9月1日起,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。新增情形包括: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,本人(或配偶、未成年子女)医保相关医药费用个人负担超本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;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12个月;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。此前,领取条件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(境)定居。通知同时拓宽申请渠道,增加线上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及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渠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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