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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垄断不存在"既往不咎"

在互联网领域,反垄断是近一年最引人瞩目的焦点。7月7日,市场监管总局披露22起互联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,涉及腾讯、阿里、苏宁、美团、滴滴五大互联网平台。

在日趋明朗的互联网反垄断监管趋势下,相关处罚不是第一批也不会是最后一批。

仅就该批案件涉及的“经营者集中”性质而言,只要中国互联网往前发展,企业之间的投资、并购就会不断发生,严格按照反垄断法律法规,该申报的申报、该审查的审查、该处罚的处罚。违规或者合规,都不再是企业自说自话,而是照章办事。

以《反垄断法》2008年实施为标志,反垄断监管在法治维度进入全新局面;而2020年开始的《反垄断法》修订,明确了互联网领域相关界定,把互联网平台经济纳入监管范畴,亦是匹配了十几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变化。

法条是死的,法律是活的,跟不上局面,改就是了。2008年,中国互联网方兴未艾,BAT的巨头概念尚未出现,垄断话题少之又少;2021年,中国互联网蓬勃依旧,却也涌现了“财大气粗”的平台型大企业,在各个细分市场呼风唤雨。

需要注意的是,任何有垄断嫌疑或者垄断行为的平台企业,不是一日造就的。互联网快速迭代的产品特性和商业模式,给企业规模膨胀提供了机遇,也就给“日拱一卒”的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。

量变引发质变,在反垄断监管上同样适用。此次披露的22起案件中,不乏2014年、2016年,甚至2011年的“老案子”。但只要是发生在《反垄断法》颁布之后,有法条、法理可循,反垄断就不存在“既往不咎”。

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反垄断监管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。过往十余年,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有点不修边幅,今天被处罚的企业,大多数都是既得利益者。但过往十余年,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力度,有跟不上市场变化的客观现实。

有种声音认为:“都是老黄历了,何必翻旧账?”这种论调完全错误。反垄断不是企业之间的商业或民事诉讼,而是从国家高度保障市场、消费者和社会的公共利益。既往不咎,是对法律法规的亵渎,也是对中小创新创业力量的不公。

对于“风险系数较高”的大型平台企业而言,不妨把这种压力转化为动力。能力越大责任越大,践行这句话,以往靠企业自律、行业纠错,这固然重要,也太过理想。

资本是逐利的,逐利就难免剑走偏锋。尤其是大型平台公司,优势明显,身怀利器、杀心自起。

因此,良性的市场竞争、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,不能押宝在企业的道德水准,而要依赖有法可依、执法必严。

反垄断一步一步往前走,既然相关法条修订完善了,对企业过往不正当行为的追根究底,犹未晚矣,且势在必行。

(责任编辑:郑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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